2020年1月1日起南京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地方特产2022-05-18 02:11:31未知

2020年1月1日起南京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苏人社发〔2020〕1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相关待遇将于2021年1月份发放到位。

  01、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02、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03、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0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5、五级至六级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人员如何调整?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06、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如何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调整金额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本文标签: ,伤残  ,津贴  ,待遇  ,工伤保险  ,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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