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年限
1.女职工: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男职工: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设置过渡期。从2023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026年1月起,用5年时间逐年调整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至30年,即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及之后,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分别满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未达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办法
曾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为待遇享受地且选择本市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其累计缴费年限或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可选择以下2种方式缴费:
1.按月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以6215元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缴纳单位部分费用,无需缴纳个人部分费用。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2.一次性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6215元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参保人从一次性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三)办理一次性缴费流程
有异地参保记录的提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有部队服役记录的可同步办理视同缴费手续——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携带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核算是否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在信息系统中将参保人的身份由“在职”转为“退休”——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算一次性缴费应缴纳的金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托收单——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托收单到税务窗口办理缴费——完成缴费——参保人携带已缴费的凭据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将参保人的身份由“在职”转为“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