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09]21号)和《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5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此通知,对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二、执行范围
本次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调整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
三、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91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4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民生服务岗位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0元。
“慈爱儿康行动”民生服务岗位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由为每人每月2400元。
四、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