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或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转业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在本市农村地区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
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在本市农村地区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注销证明》;
3、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以上情形除第十四种情形外,均需提交村(居)委会出具书面已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农村地区同一行政村范围内户口迁移按照市内移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