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的通知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70元”的标准,我中心决定对我市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月缴存额上限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制订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2013年度的23753元调整为17863元。
二、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2013年度的9501元调整为7145元。
三、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10元。在执行时间段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