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本辖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生育前申请:
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5、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第4项规定。
6、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7、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8、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
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审批事务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可经国家PADIS流动人口系统协查其婚育情况或夫妻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限
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