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居住证持有人继续在蓉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办理签注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注意事项:
居住证逾期30日还未进行签注的,居住证自行注销,需要重新登记,重新办证。
续签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原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包括:
①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②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③就读证明材料: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