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形
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被判处刑罚的;
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