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赴澳门地区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探望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申报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提交被探望亲属在澳门的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交验与被探望亲属的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澳门探亲签注的意见;
(六)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澳门探亲签注的意见;
(七)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关系提交其本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八)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期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公民因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等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收费标准
赴澳门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件。
六、受理部门
(一)福建户籍居民,可向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向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现役军人,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应按照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1.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向居住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福建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向该福建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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