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国家/省/市安置人员入户办理政策
经国家、省、市安置我市的人员,可申请入户我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148号)
(三)《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一)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3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二)其他材料
序号 | 材料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国家、省、市安置文件 | 验原件。 | 1 | 0 |
2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本人或配偶、子女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 | 0 |
3 | 亲子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本人及配偶、子女无自有房产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 1 | 0 |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政策性安置”,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i莞家”预约指引)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五)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六)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8个工作日
1、就近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不收费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topic/subjectKmPoints.html?ksId=3145&labelId=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