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胎开放
已经开放三胎!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育保障
1、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注意以下3类人群:
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城乡居民生育三孩按规定可以享受2类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以及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待遇。
其中,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与生育有关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等。
准生证
与一、二孩生育登记流程相同,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也可以登录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按照网页提示要求进行三孩生育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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