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总则
1、本规程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参加陕西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统筹区行政区外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2、本规程所称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经办机构签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协议,并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联网结算的医药机构。
3、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区纳入异地就医“一单式”直接结算的其他医疗费用结算参照本规程执行。
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级经办机构承担制定并实施全国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全国异地就医数据管理与应用。
5、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待遇政策。
6、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
7、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应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做到合理诊疗、专病专治。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应分开结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报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