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员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及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记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1200元/例;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3000元/例;
(三)助产分娩(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3600元/例
(四)剖宫产:45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五)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六)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200元/例;
(二)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700元/例;
(三)妊娠满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2000元/例;
(四)引产:3000元/例。
(五)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3000元/例;
(六)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七)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1】规定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