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在宁无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①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住房)》或《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单身无住房)》;
②未在南京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5周岁以下个人还需提供在南京累计缴纳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①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单身)》;
②在南京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③提供自开具购房证明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
①持有《南京市人才购房证明》;
②未在南京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③在南京无自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