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安排,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根据《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甘民发〔2022〕1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并加强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做到快速预警、精准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为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比对、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五条 全市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人口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兰民发〔2022〕142号)有关规定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