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疫苗接种
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只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犬只出生四个月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
(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饲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信息录入
犬只免疫时,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下列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全身照片;
(三)犬只免疫证编号、免疫时间和有效期、免疫疫苗编号等信息;
(四)其他应当录入的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犬只已免疫的,养犬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携犬只或者提供犬只照片到免疫时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信息补录,并取得犬只免疫证。
申请材料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
(四)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五)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行为规范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饲养犬只;
(二)携犬只进入禁入场所;
(三)虐待、遗弃犬只;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