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设立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街道(镇)、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立集体户。需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依法批准设立的相关材料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户主和管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需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户主和管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