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选点和转诊制度
1.参保人应当选定1个镇街(或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如需变更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可再选定1家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参保人如需变更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即时生效,到变更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因病情需要从镇街转至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需在次日内就医方可享受普通门诊转诊待遇;如参保人选定的镇街未设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转诊手续。
4.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骨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