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2023年下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下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单位职工或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附件1)
三、鉴定收费
根据《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每人每次200元。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程序
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并填写:
1.《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花名册》
2.《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2份)
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承诺书》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填写《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承诺书》。
以上两类人员到开封市民之家四楼东区市人社局33号窗口申报,咨询电话:0371-23870766 。
档案在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存放的,到市民之家四楼西区2号窗口申报,咨询电话:0371-23230992。
五、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2023年09月11日—2023年09月22日。
2.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docx
附件2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docx
附件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