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转接
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到哪里?
根据人社部〔2021〕112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流动人才党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服务。
这里提到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两个文件。
两个文件对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为:
一、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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