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失业保险立户登记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及电子表格,携带U盘拷贝;
6. 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办理时间:每月5-19日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材料如下:
1.参保至揨保的时间证明;
2.公司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正式文件证明;
3.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4.《湖南省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6.同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
7.原始增减表(包括期间停止恢复增减表)及年检表复印件各一份;
8.本人的湖南省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从次月开始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