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属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属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在最终审批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表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担保等有关贷款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办妥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