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标准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8218元)
①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②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③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④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