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90%
二级医疗机构和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75%
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减去自费费用及首先自付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省外医疗机构18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降低后最低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