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4、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