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成都落户办事指南:
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前置条件:
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已落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收养人产权住房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收养人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收养人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收养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入公共集体户提供:收养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备注:
1、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2、入集体户的,收养人应在本市住无房。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028-68382288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