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保断交补缴政策
一、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应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个人参保:
(1)个人身份参保职工医保的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2)个人身份参保居民医保的
集中缴费期缴费(一般为前一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
当年1月1日—2月底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1日—12月31日。
当年3月1日—6月底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90日后—12月31日。
当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90日后—2020年12月31日。此时缴费需自行承担财政补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