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以下简称:省45号文)中有关“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要求,江苏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如下:
①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②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③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或继续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户籍发生变更的,待遇领取地和延长缴费地的判断,以上述到龄时点的户籍地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准。
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