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自然人
二、受理条件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三、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30
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
2、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四、办理地点
1、地点: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409室(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5号)
2、公交:9路、107路到大阅城站上/下车,2路到儿童福利院上/下车,12路到银川阅海九中上/下车。
五、办理材料
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图源于宁夏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