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登记
1、事项名称
婴儿出生登记
2、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新出生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3)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4)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或母至少一方为少数民族)
(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超5周岁或往年出生落农村地区的需报分局审批)
8、办理时限
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