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医保的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或60周岁,男60周岁),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公式:退休之前的工资基数*补缴月数*9.7%=补缴总额。
4、本月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用在次月单位征缴单上显示,与单位医保一并缴费。
办理地点:市医保局窗口(繁荣东路166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一汽业务经办服务大厅(东风大街与兴顺路交汇,一汽服贸旁100米)。
职工和灵活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报销比例公示为:(甲类100%+乙类90%(退休为92%)-起付线)*对应段比例=统筹核报。
起付线:省级医院12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元。
在职职工对应段比例:省级医院85%;市级医院88%;区级医院91%;
退休职工对应段比例:省级医院87%;市级医院90%;区级医院93%。
基本医疗统筹段为20万,超统筹段没有起付线,最高额度50万;
超统筹段的1-500000(费用总额-自理费用-自费金额)*90%。
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不含丙类费用),年度金额累计超过9000元的,给予补偿。
大额补助:0-3万元(含3万元)补偿65%;3万元-6万元(含6万元)补偿7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补偿75%;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补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