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本能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申请结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须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
3、军人需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需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未分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退伍证。
4、再婚者:婚姻状况为“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需提交已故配偶的死亡证明;
5、男女双方2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
6、省内非兰户籍当事人在兰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在兰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
申请离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须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注明婚姻登记用途并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5、每人2张免冠2寸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