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领取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延长领取失业金期限: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
注意:
已经按照《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发(2011) 94号)规定享受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继续执行。
规定如下:
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不满 2 年(含 2 年),本次失业前实际缴费满 10 年,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 个月以上(含 6个月,不包括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