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生育医保报销
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生育也可报销!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医保规[ZOZ3]1号)规定参保人员因生育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支付。其中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与生育有关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等。
报销范围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个人分别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