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时限
职工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举例说明
1.职工2017年5月1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不动产权证至2021年7月5日仍未下发,该职工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即在2023年7月4日前申请提取。
2.职工2017年5月1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于2020年5月1日下发,该职工在2022年4月30日前申请提取。
3.职工2021年7月6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需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等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备案合同丢失,2023年4月1日下发不动产权证,在2023年7月5日前持已下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也可申请提取。
4.职工2017年5月1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于2019年5月1日下发,职工2021年7月1日申请提取,该职工不动产权证已超过两年,不予提取。
5.职工2017年5月1日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2020年5月1日下发,夫妻双方就此房产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6日,夫妻首次申请提取,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提取2017年首次偿还贷款之日起至2021年当年的全部贷款还款本息金额。
6.职工2017年5月1日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2020年5月1日下发,职工本人就此房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2021年4月1日,职工提前大额偿还贷款5万元,2021年7月6日申请提取,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提取2021年全年全部贷款还款本息金额,含当年提前大额还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