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
另外: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①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③死亡;
④应征服兵役;
⑤移居境外;
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