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部分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