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缴费前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350元/人/年
居民住院报销: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
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重特大疾病住院报销报销:
报销规则: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县级80%,市级70%,省级65%
重特大疾病住院报销病种(34个):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居民门诊报销
门诊特定药品166种,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门诊慢性病为35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实行定点治疗,月限额有封顶。
慢性病病种类及待遇:
重特大疾病门诊报销
报销规则: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
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比例为85%,其余门诊病种为80%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7个):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
“两病”和门诊统筹待遇(“两病”是指高血压、糖尿病)
“两病”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两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和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额度,合并计算,总计额度为400元。
原有的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仅限县、乡两级)的自付部分。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患病花费较高的,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一年最高可报销到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人员。
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异地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国家医保APP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
备案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电子转诊,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精神病除外)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