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且配偶父母户籍登记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迁入落户。
✪办理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4.亲属关系材料;
5.投靠人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或者出国(境)定居凭证或者死亡、失踪注销户口材料。
备注:
1.投靠迁移至合法固定所有权房屋内的,办理时应当同时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2.投靠迁移至合法固定使用权房屋内的,办理时应当同时提供户主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3.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同时核实注销户口情况。
4.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3) 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或审核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