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4.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等。
备注: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产权人或者合同网签备案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2.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3) 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4.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网签房屋,房屋权利人及随迁人员落户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