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10月21日经省人社厅批准,我市印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对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为确保我市参保失业人员能够尽早享受到政府的政策红利,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的具体规定,我市以最短的时间出台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41号),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进行了及时的调整。
二、政策依据
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文件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十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为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
三、调整后的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四、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