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建立明示告知制度,在销售场所通过公开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三)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四)售出后提示或者帮助消费者进行注册登记。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
(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
(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和规定电流;
(四)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维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