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电动自行车补领或者换领条件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

地方特产2022-05-18 03:55:53未知

临汾电动自行车补领或者换领条件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需要注销的其他情形。

  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号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网络监管,建立数据库。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部门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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