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需要注销的其他情形。
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号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牵引动物;
(四)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