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人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落户条件及材料
㈠落户条件
配偶、父母、子女(下称亲属)户口为本市城镇家庭户的,可以在亲属家庭户落户;派遣期内本市农村生源的毕业生,可回生源地落户。
㈡落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6、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应当同时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7、亲属家庭户户主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家庭户户主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8、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承租公房)死亡的,应当同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9、亲属家庭户在乡村的,应当同时提供外地无业凭证。
落户流程
㈠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人才网”【http://rc.qingdao.gov.cn】,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㈡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