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更新】
一、受理范围
引进单位注册地在青岛市崂山区的(不含中央、省驻青及市直企业)向崂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崂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向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二、申报条件
(一)在青岛市崂山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须依次选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 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历的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6.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三、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专门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向崂山区公安分局申请:
1、青岛市崂山区人才服务登记证 (尚未办理崂山区人才服务登记证的企业,请持人才服务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备案);
2.引进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引进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4.(1)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
(3、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4)其他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存在异议需档案审查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5.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有效用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6. 申请落人才集体户的,应提供无房证明。
四.办理落户
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根据本人情况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所属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 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国定住所证明:
4.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证明和崂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五.办理地点:青岛市崂山区公安分局(2018年12月1日起,青岛人才落户手续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落户资格进行审核。)
地址:崂山区仙霞岭路10号崂山公安分局
电话:5558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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