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在职人才引进落户办事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须依次选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
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6.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二)新区取消人才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专门经办人员应提供申请人的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办理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复印件登记备案):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他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存在异议需档案审查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4.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有效用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申请落人才集体户的,应提供无房证明。
(二)核准。市、区经办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核准引进人才,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需落人才集体户的人员,与其签订《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附件3)。
(三)办理落户。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根据本人情况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所属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附件 1.人才引进申请表
人才引进办理服务窗口
区域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5911272 | 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一期办公楼359室 |
青岛市人才 服务中心 | 88916692 | 崂山区同安路891号人才引进服务窗口 |
市南区 | 66776880 |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 市南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 |
市北区 | 58771903 | 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B座公共服务大厅 |
李沧区 | 87893707 | 李沧区枣园路17号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
崂山区 | 88895249 | 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 |
城阳区 | 58659756 58659755 | 城阳区正阳路222号四楼 城阳区人才交流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
西海岸新区 (东区) | 68979351 | 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滨海大厦二楼裙楼 |
西海岸新区 (西区) | 85166761 | 西海岸新区(西区)水灵山路59号 市民中心1号楼5楼人才服务大厅 |
高新区 | 68686082 | 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楼高新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 |
即墨区 | 88551714 | 即墨区蓝岙路1215号3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