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5号)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作相应扣减。
本规定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补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25年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8%)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须补缴不足缴费年限部分,如因退休时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所致,由单位予以补缴;非本单位原因所致不足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按规定补缴。
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的负担,现就灵活就业等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符合《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一)、分期补缴限期调整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也可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申请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应补缴年限应补缴年限为:首次应参保之日起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日止。选择以10%比例补缴的人员,补缴部分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