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缴费基数
1.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2.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缴费年限
1.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简称为“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里需要说明有两种情形是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一是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对改革前整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改革前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按规定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年限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2.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