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沈阳公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18项措施
1.推出户政业务便捷办理
对企业员工3人以上申请办理户籍业务的,可由属地公安机关上门集中办理;3人以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可由企业指定专人统一申办,开辟“绿色通道”。对本省户籍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办身份证的,予以加急办理。
2.提供车驾管业务“上门办”“就近办”
对客运、货运等企业机动车有年检需求的,属地交警部门根据车辆类型、数量,指导企业就近办理。对企业驾驶人有期满换证需求的,可协调相关医院上门集中体检,由属地交警部门上门集中办理;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体检的,可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办理延期换证。
3.实行部分证件延期办理
因疫情造成群众持有的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迁至我市《户口迁移证》过期的,经网上核验后,证件有效期延长至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后40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急需招聘保安员的,可在公安机关审查后先行上岗,疫情防控常态化后15日内补全《保安员证》申请材料。
4.推行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
运输企业办理“机动车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载”审批业务的,可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无需纸质申请材料。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申请备案业务的,可通过“辽宁公安”APP,全程掌上办理。
5.实行治安行业管理特事特办
企业急需办理印章备案手续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做到即时办结、立等可取;对民爆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过期未使用,造成企业被锁定无法生产的,及时为企业解锁,确保企业按时复工复产。
6.简化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在申请购买、运输盐酸、硫酸、高锰酸钾等易制毒化学品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审批,确保企业生产供应不中断。
7.优化金融场所建设方案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由现场召开论证会改为专家线上论证、网上审批;涉及设施工程验收的,改为利用视频直播远程验收,待疫情防控常态化后再实地复核。
8.开通预约受理服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管理等不能网办的事项,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微博、驻企警务工作站等渠道,实行预约受理、错时办理。
9.助力企业人员复工返岗
根据企业需要,对返岗人员开展信息核查,确保企业复工安全。对企业从事商务活动急需出国出境的人员,提供出入境证件加急办理服务。对企业因复工复产需求,急需为就业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延期的,优先受理审批;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视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逾期居留处罚。
10.加强涉企法律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公职律师法律营商服务队”作用,在复工复产期间,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化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企案件宣传,指导企业强化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员工防骗意识,切实守护好企业财产安全。
11.提供企业项目精准服务
积极对接联系商(协)会,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强化走访联系、监督联络、协作联动“三联”工作机制,为重点企业和亿元以上建设项目提供“订制化”服务。
12.快速办理涉企诉求意见
依托“平安沈阳”微信公众号企业诉求平台,及时受理企业复工复产期间遇到的问题诉求;强化多警种、多部门联动,确保涉企诉求快速受理反馈、第一时间帮助解决。
13.强化企业内部安全防范
在复工复产期间,深入企业加强治安防控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涉稳风险分析研判,提前介入化解疏导;针对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重点部位,加大巡逻警力投入和“警灯闪烁”频次,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4.严打涉企涉疫违法犯罪
以公安机关扁平化指挥调度“三清”机制为载体,重点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涉企违法犯罪,对重点涉企案件实行提级办理、挂牌督办,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15.放宽货运车辆限行政策
对我市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重中型货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辆),自复工复产起两周内,将原有三环路内的限行政策,调整为“除青年大街一线、中山广场环路、沈水路及所有高架路、所有隧道限行政策不变外,其余道路于19时至次日7时准运”,为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提供交通保障。
16.保障交通运输“快捷通道”畅通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货运物流回升的需求,畅通公路交通检查服务站“快捷通道”、优化登记流程,保障企业物资运输、员工通勤等车辆优先通行,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
17.设立“货运司机便民驿站”
在公路交通检查服务站,配合交通、卫健部门做好货运司机核酸检测采样、体温检测等服务,宣传和解答相关防疫政策,全力保障货运司机健康安全。
18.强化春耕备耕服务保障
紧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问题,严打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加大对病禽畜以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确保春耕活动有序进行。
以上“18项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将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适当调整。市公安局营商办设立咨询投诉电话(024)23107316,随时解答和受理企业咨询投诉。